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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职业鉴定业务规程(二)

来源:原创 发布时间:2021-07-13 热度:366

第五十条制卷机房管理

(一)试题印制机房日常管理

1.机房日常管理指定专人负责.在进行试题或重要资料文件复印时,无关人员未经批准不得进入机房,不得动用机房设备、物品和资料,确因工作需要,相关人员需要进入机房操作,必须经过批准方可在管理人员的指导下进行;2.机房应保持清洁、卫生,温度、湿度适可,机房内严禁吸烟,严禁携带无关物品尤其是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危险品进入机房;

3.消防物品要放在指定位置,任何人不得随意挪动;机房工作人员要掌握防火技能,定期检查消防设施是否正常.出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采取切断电源、报警、使用灭火设备等正确方式予以处理;

4.硬件设备要注意维护和保养,做到设备物卡相符、设备使用状态记录完整,定期请专业人员进行检查保养.

(二)题库计算机机房管理

1.管理人员要对数据实施严格的安全与保密管理,防止系统数据的非法生成、变更、泄露、丢失及破坏.网管人员应该对数据库的系统认证、系统授权、系统完整性、补丁和修正程序进行实时修改;

2.定期对硬件设备进行检查、测试和修理,确保其运行完好.硬件设备发生损坏、丢失等事故,应及时上报;

3.软件要定期进行系统维护与备份,应用软件、应用数据应根据运行频率进行备份,备份软件和数据应刻录为光盘保存;

4.管理员应有较强的病毒防范意识,采用国家许可的正版防病毒软件定期进行病毒检测,及时更新软件版本,发现病毒应立即处理;

5.经网络传送和网络下载的软件或程序,必须经过检测确认无病毒后方可使用;6.使用人员如发现计算机系统运行异常应及时与管理员联系,非专业管理人员不得擅自拆开计算机调换设备配件;

7.按保密规定,外请人员对电脑进行维修时,首先确保对信息进行拷贝,防止遗失.电脑维修维护过程中,应有专人跟踪负责,外请人员不得单独进行电脑维修.

第五十一条试卷印刷、发送管理

(一)必须建立试卷印刷、发送管理制度,试卷打印、印刷、装订必须确保质量,严格按照试卷分装程序进行,避免错页、漏页现象的发生.废卷应按规定销毁,防止试题泄漏.

(二)题库操作人员提取试卷前,必须相应做好记录工作,包括用卷单位、职业(工种)、等级、鉴定时间、鉴定人数、经办人等.

(三)试卷的印制必须在保密的条件下进行.试卷印刷、装订必须注意质量,严格按照试卷分装程序进行,有专人负责核查试卷质量,避免产生错页、漏页.

(四)鉴定机构需在考前一至两天天领取试卷.试卷交接时严格办理好相关交接手续.领卷人领取试卷时要认真检查试卷袋密封有无破损,试卷的职业(工种)、等级、数量是否相符.试卷交接双方在试卷交接单上签字.

第五十二条答卷回收、保存和销毁管理

(一)答卷的回收:所有经鉴定所(站)申报的考试(除统考外),理论、实操答卷由该鉴定所(站)自行回收,妥善保存,并填写答卷保存登记表;其它考试的理论、实操答卷全部由市职鉴中心回收.

鉴定机构在回收前自行核对以下内容后,封好试卷袋并在封条上盖章签字,并填写答卷回收登记表:

1.按报考流水号查询本批考试信息,核对答卷份数(特别是已考试卷份数)、答题卡数、工种、级别、科目;

2.核对备卷和缺考空白卷数量.如使用备用试卷,应在考场情况记录表上注明;3.核对答案纸是否齐全;

4.答题卡和读卡成绩单.

(二)答卷的销毁:答卷严格按照谁回收、谁保管和销毁的原则处理.销毁必须严格按照保存期限过后再进行.载有试卷内容的磁盘、光盘必须消磁或物理性破坏后方可处理.每次销毁答卷,需提前填写申请表,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同意之后,由试卷保管人员按照有关保密规定进行销毁.

第五十三条全国、全省统一鉴定的试卷管理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七部分鉴定实施过程管理

第五十四条鉴定准备

(一)考试前,鉴定机构组织全体考务人员学习监考守则,明确职责和分工;熟悉和掌握试卷的分发、装订、密封要求;加强保密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法纪教育;做好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应对措施预备工作.

(二)考试前,考务人员和考评人员要提前检查考场准备情况,查看考场准备是否符合要求,保证考场的环境卫生、设施、摆设位置符合要求;操作技能考试的必备技术条件、安全卫生保护条件等方面符合要求;发现不符合考场规则的,应及时向鉴定机构负责人报告,予以改正;使用机房考试(非智能化考试),需确保局域网断开.

(三)考评人员(监考员)应于考前30分钟到考场考务部门领取试卷,核对试卷数量,检查试卷封条和试卷袋是否完整无缺,发现问题应立即报告.考评人员(监考员)在准备操作技能考试时还要到考场分发所需材料、查看设备准备情况等.

(四)全国、全省统一鉴定传统报考方式准考证由省职鉴中心负责制作,至少在考试5天以前发放至考生;本市统一鉴定、日常鉴定由鉴定机构负责制作准考证加盖公章,准考证至少在考试一天前发放至考生.

(五)全国、全省统一鉴,试卷由市职鉴中心按规定领取、发放和回收;本市日常鉴定的考试用卷由鉴定机构专人在考试前1到2个工作日到市技鉴中心窗口领取.

(六)对尚未启封的试卷、考试完已封装的试卷及未使用的备用卷,必须由专人、专柜保管,严防泄密.

(七)考场设立考务室,试卷领取、交回和封装在考务室进行.考评人员(监考员)在主考和考务人员的监督下,采用签名负责制的方式领取和回收试卷.

(八)考评人员(监考员)领取试卷时,要认真核对试卷袋上的试室名称、考试职业(工种)、考试科目、试卷级别、试卷份数是否与监考的内容相一致,所有信息无误后,由两名考评人员(监考员)持试卷直达试室.试卷启封前,考评人员(监考员)应向考生展示试卷密封情况;启封后清点试卷份数,确认无误后再分发.如出现异常情况,须及时与市职鉴中心联系.

(九)考生须于开考前30分钟凭有效身份证原件和准考证进场,对号入座或者进入指定工位.入座后将相关证件放在桌面左上角,以便查对.考评人员(监考员)应查验考生的各种证件,以及携带的工卡量具、原材料是否符合要求.

(十)考前15分钟,考评人员(监考员)拆封试卷,宣读《考场守则》.考评人员(监考员)在试室内应关闭手机铃声.如有特殊情况需使用手机的,应到试室外使用.

(十一)考试开始前5分钟,考评人员(监考员)分发试卷,并指导考生首先将姓名、准考号、工作单位等基本情况填写在试卷指定的位置及正确填涂答题卡,如果出现试卷破损,或不清晰等问题,应及时处理.

第五十五条鉴定过程

(一)全国、全省统一鉴定,考评人员(监考员)应按照《全国(省)统一鉴定监考工作手册》执行.本市日常鉴定考务工作按照本节内容执行.

(二)考试过程中,考场全体工作人员必须配带胸卡,其他无关人员一律不得进入考场.

(三)考生迟到30分钟不得进场,开考30分钟后才准交卷退场.

(四)考试开始,考评人员(监考员)立即宣布考试开始,不允许提前或延后开考,未宣布考试开始不得作答.

(五)考试过程中,考评人员(监考员)应按要求巡视考场.逐一核对考生的准考证、照片、身份证等有效证件的信息,防止替考,确认后指导考生在《成都市职业技能鉴定考生考试签到表》(简称《考生签到表》)上签名;同时,注意考生有无夹带、舞弊、违反操作规程或其它违反考试规则的行为,时刻注意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六)在考场巡视过程中,考评人员(监考员)的行为不应影响或干扰考生的考试,使考生能够独立完成考试.

(七)考试结束前15分钟,考评人员(监考员)宣布考试剩余时间,提醒考生抓紧时间作答和保存数据.

(八)考试过程中如遇死机、停电、机房严重故障等情况,若需延时的,由考评人员(监考员)和考务人员共同商议,由考务人员向市职鉴中心申请,得到允许后方可延时,并记录在考场记录表中.

(九)考评人员(监考员)应做好考场各项记录的登记工作.应如实地记载在《成都市职业技能鉴定考场记录表》(简称《考场记录表》)的内容包括:缺考人数、准考证号和考生姓名、违规违纪考生准考证号、姓名和情况,操作技能考试中由于意外原因而造成考试中断的情况和中断的时间,作为考试结果处理的依据.使用答题卡作答的考试,必须做好缺考和作弊人员答题卡和试卷的填写工作,内容包括:考生缺考,要将该考生资料在试卷和答题卡填写清楚,试卷右上角标注"缺考",答题卡填涂"缺考"标识;考生作弊,在试卷右上角标注"作弊",答题卡填涂"作弊"标识.

(十)对于现场评分的职业(工种),考评人员应按照规定职责,对考生的现场考核结果做出判断,评出成绩.

(十一)考生除携带必要的文具(如钢笔、圆珠笔、铅笔、2B铅笔、橡皮、墨水、三角板等)和工具外,任何书籍、报纸、笔记本、纸张、电子笔记本(含快译通)、手提电脑、手机等带有收录、储存、计算、通讯功能的电子仪器,或已加工过的、类似考件的物品和信息,不准带入考场.已经携带入场的应按照考评人员(监考员)的要求,集中存放在指定地点.考试期间,不得取用已集中存放的个人物品.个别职业(工种)可使用计算器,具体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十二)保持考场安静.手机等通讯工具,必须关机停用.交卷后,考生请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谈论.

(十三)考生答题一律用蓝(黑)色钢笔(圆珠笔)书写(填答题卡除外),字迹要工整、清楚.不得把答案书写在试卷装订线以外;不得在考卷上做任何标记.

(十四)采用答题卡答卷时,考生需用自备2B铅笔按要求将答案填涂在答题卡上,划写在试题册上的答案无效.

(十五)考生如遇试题分发错误、字迹模糊或考件有严重缺陷等问题,可举手向考评人员(监考员)更换或询问,但不得涉及试题内容.

(十六)考生应严格遵守考场纪律.考试期间不准交头接耳,不准偷看他人答卷,不准传递、夹带、换卷,不得在试卷和工件上留任何标记,不得任意调换座位、工位等;对于违反纪律或舞弊者,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取消其考试资格.

(十七)考生必须根据报考职业(工种)的安全文明生产要求和操作规范独立完成.

(十八)考试时间终了,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待考评人员(监考员)回收、清点完考试资料后方可离场,不得将试卷、答题卡、草稿、已加工的考件等任何考试资料带离考场.

(十九)一个科目考试结束后,由考评人员(监考员)清点回收试卷(包括备用卷和废卷),确保收回与发放的试卷份数一致,考务人员核对试卷(答题卡)无误并装订(封装)后,由考评人员(监考员)在封条骑缝上签名确认后及时交回,不得待下一科目考试结束后将两科试卷一并送回考务室封装.

(二十)使用电脑考试的科目,考试结束后考生应停止作答并全体离场,考评人员统一阅卷后,机房管理员把收齐的考生答题数据刻录成光盘,连同试题数据、《考场记录表》、《考生签到表》等尽快交回考务室,由考务人员封装.

(二十一)采用考评合一办法进行考试的职业(工种)的操作技能考试,考试结束后评分也随之结束,以考评人员的现场记录作为保存资料.以考评分开的方法进行考试的职业(工种),应指定专人对考生完成的样本作标志,并编号和记录后封存交考场考务室.

(二十二)如遇不可抗力因素或其他突发事件导致考试不能按时、有序进行的,各考场必须及时将情况向市职鉴中心汇报,按市技鉴中心的答复执行(市职鉴中心周六、周日值班电话:87706132,13330991923).

第八部分阅卷评审及成绩处理

第五十六条阅卷方式

(一)答题卡的客观题部分由市职鉴中心进行机器阅卡;答题卷的客观题部分、答题卡的主观题部分和试卷的主观题部分由相应职业(工种)的考评员阅卷;无纸化考试由市职鉴中心阅卷.

(二)市职鉴中心阅卷时限:客观题阅卷,从接收时间始7个工作日完成答卷阅改并向鉴定机构公布;主观题阅卷,从接收时间始15个工作日完成答卷阅改并向鉴定机构公布.

如试卷资料出现诸如疑似笔迹、考场记录表与答卷不符、试卷未按要求整理、试卷未附答案、答卷缺失等异常情况,需进行试卷笔迹甄别、情况调查、沟通、试卷整理等工作,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期限内.

第五十七条阅卷评分要求

(一)理论知识考试及纸笔作答的实操试题必须由相应职业(工种)的考评人员阅卷.日常鉴定操作技能考试应由指定考评人员将工件号码上所得成绩转换为每一个考生的分数并做好登记、核分、签名确认等工作.采用答题卡作答时,考生须按规范要求填涂答题卡.因考生填涂造成失误的,由考生本人承担后果及责任.

(二)阅卷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考评资格,较高的业务能力,负责的工作态度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水平.同时要熟悉鉴定工作,能够认真理解和掌握本次鉴定的标准答案、检测方法和评分标准,严格按照试卷事前拟定的评分标准客观公正地阅卷评分,以维护职业技能鉴定的公正性、科学性和权威性.

(三)阅卷评分前,鉴定机构必须清点试卷袋,确认应回收的试卷袋或光盘数量无误,试卷上有关考生信息已统一封装屏蔽后,方可组织考评人员实施阅卷工作.

(四)阅卷评分前,考评组长召集考评人员共同研究标准答案、检测方法和评分标准,对评分尺度进行讨论,统一评分标准、工作程序和办法.

考评组长应根据阅卷评分工作的实际需要组织好考评人员的分工.笔试阅卷应采取流水作业,按照题型分组进行.实操考核的检测评分则应按工序或考试项目分组进行.

(五)阅卷人员评卷时,一份试卷须由两名或以上阅卷人员评阅,试卷记分要科学规范.每道大题的得分(正分)标在本题上方的表格中,每道小题错误的减分(负分)标在扣分处,得分减分要清楚、标注规范.阅卷人员应在试卷相应的评分试题栏签名,统分人应在试卷的统分人栏签名,阅卷人员不得将试卷带离阅卷场地.

(六)阅卷一律使用红色笔,记分数字必须工整、清晰、规范、易于辨认,分数一经评定,阅卷人员不得擅自篡改评卷、判卷结果.若因误评或漏评确需更改时,阅卷人员须在改动处签名.对大面积更改分数现象,要附文字说明.

(七)阅卷人员阅卷评分时不得私拆密封答卷册,不准撬开密封线查看考生姓名、准考证号,不得涂改考生答案、成绩或更换工件,不得随意处理散装试卷或标识不清的工件等.

(八)发现装订不规范的试卷、编号不清楚的工件等异常情况,应及时向考评组长报告并请有关人员解决,不得擅自处理.

(九)阅卷人员发现试题、参考答案有误或有疑问的,须向市职鉴中心报告,待市职鉴中心确定处理办法后,再进行评卷.

(十)考务员将每个操作项目分数按规定比例折算相加,算出考生的实操分数后,由各考评人员在评分汇总表上签名确认.

(十一)发生错判时,经市职鉴中心审核确认后,由阅卷人员完成修改.

(十二)由于误评、误录等原因确需修改结果的,必须经市职鉴中心审核后,由经办人对修改的记录予以签名确认.

(十三)所有参与阅卷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按照阅卷规程开展阅卷工作,一经发现违规行为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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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代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