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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职业鉴定业务规程(一)

来源:原创 发布时间:2021-07-13 热度:353

成都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第一部分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职业技能鉴定行为,加强全市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确保职业资格证书质量,切实发挥职业标准引导教育培训、劳动者素质提升、企业用人和产业发展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凡在本市内从事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时须遵守本规程.本规程由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督导落实,成都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市职鉴中心")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部分人员管理

一、考务人员管理

第三条考务人员是指在鉴定过程中,参与职业技能鉴定组织实施工作的考场负责人、监考员、考务员、机房管理员等工作人员.

第四条考务人员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较强的工作责任心;熟悉本市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要求和办事流程,熟练应用计算机操作系统和在线考务管理系统,并严格遵守信息化考试系统的业务流程;应积极、热情为考生参加技能鉴定提供指引服务,配合考评人员提前做好鉴定场地布置、设备材料准备、候考室安排等相关准备工作和开考后的考场纪律维护.

第五条考务人员必须佩带相应的证卡上岗.

第六条鉴定机构实行考务员现场负责制.经系统确认的考务员,需现场承担本场考试的组织、管理、实施工作.鉴定机构现场不得擅自调配考务员.

第七条考场负责人主要职责:协调和组织各项工作,维护考场秩序;选派和指导监考员;检查各试室安排布置情况;检查监考员、考务员履行职责情况;监督试卷保管和接送;处理考试过程中的突发事件;总结和汇报考场情况.

第八条监考员主要职责:保管、发放、回收、清点、封装指定试室的试卷和考件;指定试室的监考工作,维持考场的正常秩序;做好远程视频监控相关工作;汇并按要求处理试室的各种异常情况;记录监考情况.

第九条各试室应按以下要求配备监考员:40个考生以下试室应配备2名监考员;41至50个考生的试室应配备3名监考员;51至60个考生的试室应配备4名监考员.

第十条考务员主要职责:做好考生报考和资格审核、考评员委派(市职鉴中心委派的除外),准考证打印、考场安排、设备检修及原材料、工具量具的配备等鉴定前准备工作;协助主考、考评人员完成各项考务工作;检查清点和封装试卷;做好考生证书办理和申领工作.

第十一条机房管理员主要职责:智能化考试的软件安装、设备调试、设备维护、故障排除等,保证考试的正常进行.

二、质量督导人员管理

第十二条质量督导人员(巡考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热爱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廉洁奉公、公道正派,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二)掌握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熟悉职业技能鉴定理论、质量管理知识和技术方法;

(三)从事职业技能鉴定行政管理和技术管理工作三年以上,或者担任过三年以上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工作且年度考核评估合格;

(四)具备一定的文字能力与语言沟通能力;

(五)身体健康.

第十三条质量督导人员(巡考员)由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或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企业和行业专家组成.由单位推荐,也可自行申请,经市职鉴中心初审后报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复审,复审通过后按要求参加统一组织的培训和考核.

第十四条质量督导人员(巡考员)应接受包括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职业道德、职业技能鉴定管理、督导技术和方法等内容的培训,考试合格后颁发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巡考员)证,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五条质量督导人员(巡考员)实行委派制,被委派人员应从具备质量督导人员(巡考员)资质的人员中产生,使用期不超过资质有效期.

第十六条质量督导人员(巡考员)资质有效期满后,根据其表现,由市职鉴中心议定是否继续委派.

三、考评人员管理

第十七条考评人员的基本要求

(一)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是指在规定职业(工种)、等级和类别范围内,按照职业标准、统一考核方法及考核要求,对职业技能鉴定对象进行考核、评审的人员.

(二)考评人员分为考评员和高级考评员.

(三)考评员必须具有高级(职业资格三级)以上职业资格(三年以上)或者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以上资格;熟悉本职业(专业)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具有较丰富的考评工作经验.

(四)高级考评员必须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一级)职业资格或者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具有丰富的考评经验;取得考评员资格一年以上.

第十八条考评人员的工作任务及职责

(一)考评员可承担初级、中级、高级(职业资格五、四、三级)职业技能鉴定的考核和评审工作;高级考评员可承担初级、中级、高级、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五、四、三、二、一级)职业技能鉴定的考核和评审工作.

(二)考评人员接受鉴定任务后,应当提前了解鉴定计划,参加考评前工作例会.

(三)考评人员应熟悉考评职业的职业标准和鉴定项目、内容、方法、要求及评分标准.

(四)鉴定实施前,负责对理论知识考场的设置和环境等条件的检查;负责实操技能考场的场地、材料、设备、检测仪器工具等的检查,对是否符合鉴定要求提出意见.

(五)鉴定实施时,按照评分标准和要求,进行独立评分和评审鉴定结果,认真填写考评记录.

(六)密切配合好鉴定机构的相关考务工作,积极提出改进考评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考评人员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一)具有在考评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考评活动的权利.

(二)具有在考评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对考评现场或鉴定对象的违纪行为给予严肃处理,视情节轻重分别作出劝告、警告、终止考试和宣布成绩无效等处置的权利.

(三)具有独立进行考评并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提出更改鉴定结果等非正当要求的权利.

(四)承担考评活动后有从鉴定机构获得合理考评劳务报酬的权利.

(五)当考评人员的正当权益受到侵害时,可向鉴定机构提出申诉.

(六)自觉遵守有关规章和考评人员守则,认真履行考评人员职责.

(七)客观公正地实施鉴定考评,保质保量地完成鉴定考评任务.

(八)自觉维护考评现场秩序,及时处理违纪问题,并将处理结果上报鉴定机构;接受有关部门监督.

第二十条考评人员的培养

(一)考评人员的培训和资格考核由市职鉴中心组织负责.

(二)考评人员培训内容包括:职业技能鉴定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和基本理论;考评人员的职业道德、工作职责及相应的规章制度;本职业的职业标准、鉴定要素细目表和考评技术.

(三)考评人员考核内容包括:公共知识部分和专业技能部分,考核方式分别采用开卷笔答和实际操作.

(四)对考核合格的考评人员颁发全省统一的证卡.

(五)考评人员年度培训计划由鉴定机构结合鉴定需求制定,市职鉴中心每年定期开展考评人员培训班.

(六)全国、全省统考的职业(工种)考评人员培训和高级考评员的培训,按国家、省要求办理.

(七)根据考评人员年度培养计划,在举办考评人员培训班前,向社会公布培训班的具体信息,包括培训职业(工种)、级别、时间、地点、申报条件和有关注意事项.

第二十一条考评人员的使用

(一)考评人员按《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的考生和考评员15:1的比例要求(每场鉴定不得少于2名考评人员,智能化考试按照相关条件执行)配备,按照考培分离、亲友回避、定期轮换等原则委派.

(二)考评人员实行聘期制度.聘任期为三年,聘任期满需要继续聘用的,必须进行换证培训.如不能胜任考评工作的,到期不予换证.

(三)考评人员集训制度.对于首次参加鉴定工作的考评人员,由鉴定机构组织有关专家对考评小组成员进行集训,帮助他们熟悉考核鉴定职业的标准和考核鉴定项目、内容、要求、考评方法及评分标准等.鉴定机构每年对考评人员组织一至两次集训.

(四)考评人员轮换制度.考评人员在同一个鉴定机构内连续从事考评工作不能超过3次,考评小组成员每次轮换不能少于三分之一,轮换采取不定期方式.

(五)考评人员回避制度.考评人员在执行考评任务时,应做到亲属、朋友、师生、师徒回避.

(六)考评小组组长负责制度.每次考评由鉴定机构指定一名考评组长,考评组长应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和一年以上考评工作经验.组长负责全面工作,可最终裁决有争议的技术问题.

第二十二条考评人员守则

(一)努力学习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刻苦钻研鉴定理论和考评技术,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和考评业务水平.

(二)在经审核批准规定的职业(工种)、等级和类别范围内对职业技能鉴定对象进行考核和评审工作,不得超规定范围考评.

(三)独立完成考评任务,认真履行考评职责,严格执行鉴定规程和考场规则.

(四)在执行鉴定任务时佩戴考评人员证,严肃工作作风,不得从事与考评无关的工作,不得擅离职守.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继续执考的,经鉴定机构负责人同意,并报市技鉴中心批准并有人接替工作方可离开考场.

(五)忠于职守,公道正派,清正廉洁,严格按照评分标准及要求评定成绩.坚决抵制任何改变正常考评结果的要求.

(六)严格遵守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各项保密规定.

(七)自觉接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市职鉴中心的监督检查,接受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人员的技术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考评人员的评价

(一)市职鉴中心按照《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规则》要求,向鉴定现场派遣质量督导人员(巡考),对考评人员的考评行为和考评质量进行评价.

(二)各鉴定机构根据考评人员的派遣情况和工作表现建立考评人员管理档案,作为年度评价、考核依据.

(三)考评人员的惩处.违反考评人员管理规定的有关惩处办法如下:

1.考评人员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违规违纪警告一次处理:

(1)接到鉴定工作任务后,在鉴定开考时间延迟5分钟后到达鉴定现场一次;(2)在鉴定过程中,未佩戴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胸卡或相关证明(换证期间应带考评员胸卡复印件);

(3)在鉴定过程中,对考生出言不逊,造成不良影响;

(4)在鉴定过程中,抽烟、闲聊或做与考评工作无关事情;(5)因考评过失发生评判错误,但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6)无故不参加考评人员职业道德、职业能力等相关培训,以及市职鉴中心或鉴定机构组织的各项业务活动;

(7)对考场疏于管理,导致考场纪律涣散;

(8)其它违反考评人员管理有关规定,未造成社会影响的行为.

2.考评人员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停考评工作三个月,并取消年度优秀考评员评选参评资格:

(1)因考评过失发生评判错误,且造成不良社会影响;(2)在鉴定过程中,对鉴定现场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隐瞒不报;(3)接受鉴定任务后,无故缺席考评,或自行找人顶替,或在鉴定过程中,擅自离开考评工作岗位;

(4)不执行考评人员回避制度;

(5)一年中累计被警告二次(含二次)以上;

(6)其它违反考评人员管理有关规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

3.考评人员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取消考评人员资格处理: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并受到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在鉴定过程中,态度恶劣,辱骂考生,造成严重后果;(3)收受个人或培训机构、鉴定机构等相关单位钱物或有价证券;(4)鉴定结果有损职业技能鉴定的公正性和客观性,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5)一年中累计二次(含二次)被管理机构暂停考评委派;(6)年度考核不称职;

(7)无特殊原因,考评员一年内三次以上不接受考评任务;(8)在考评工作中违背考评原则,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的;(9)其它违反考评人员管理有关规定,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建立考务人员、质量督导人员、考评人员档案管理制度、奖惩制度.

市职鉴中心对在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中严格执行管理规范、鉴定管理要求、表现优秀、业绩突出的考务人员、质量督导人员、考评人员在全市通报表彰.

对于违反鉴定考务规章制度、徇私舞弊的考务人员、质量督导人员、考评人员,取消其相应资格,给予通报批评,并视其情节轻重报送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三部分考场管理

第二十五条日常鉴定理论知识考场和统一鉴定考场原则上选用标准教室,每间试室都应具备30个非阶梯考试座位.若出现较大的试室,考试座位最多不得超过80个.具体布置要求:环境安静、整洁、通风、明亮,便于管理,外人不可随意进出.

每个座位要求按单人、单桌、单行排列,前后左右间距80CM以上;考试用的桌椅和照明设施等要完好.有抽屉的活动课桌须反向摆放;凡与考试有关的印记、文字资料、废纸、杂物等必须清除干净;设置专门的物品存放处,集中存放考生携带的书包、书籍、资料等物品.

第二十六条考场在考试前1天完成场地布置工作.包括:设置考务室、侯考室;在明显位置张贴考室分布图和路标;理论考室门口粘贴《考生座位安排表》和《成都市职业技能鉴定考场守则》;粘贴座签并封闭试室;远程视频监控和智能化考试,必须于考试前一周完成相应试室的系统安装、调试,并于考试前一个工作日进行考前测试及试卷包下载;操作技能考场应方便考生熟悉场地、设备和工位,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动设备和调换位置,考务人员负责监督.

第二十七条日常鉴定操作技能考场应整洁,卫生,明亮,设备仪器符合鉴定标准且完好,工卡量具、原材料齐全,备有足够的设备检修工具,并符合相关职业(工种)鉴定规定的要求.

第二十八条鉴定考场应配备至少1名考务员(鉴定考场在5个试室以上的按每5个试室配置1名),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每个智能化考室需配备1名机房管理人员.

第二十九条考场按照一定编排规则安排考位.理论考场的安排方式包括:按职业(工种)、级别顺排;按职业(工种)、级别随机编排;按职业(工种)不同级别混排;按不同职业(工种)混排.日常鉴定操作技能考场原则上在考生进入考场时抽号确定考位.


第四部分报名管理

一、成都市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系统的管理

第三十条考试公布、考生报名、考场编排、准考证打印等职业技能鉴定考务工作均使用此系统.

第三十一条成都市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在线系统)要由专人且具备考务员资格的人员使用,做好系统的日程维护工作,并妥善保管用户名和密码.

第三十二条考务员要根据考试类型的不同使用不同的子系统进行考生报名.要如实填写在线系统中的考试、考生、考场、考务人员等信息,做到信息真实有效.

二、本市统一鉴定、日常鉴定报名管理

第三十三条市级统考、日常鉴定,机构要在开考7个工作日前将所接收的报名信息以及资料汇总,通过在线系统报市职鉴中心审核.

第三十四条个人到鉴定机构报考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1)《成都市职业技能鉴定个人申请表(日常/本市统一鉴定)》;(2)学历证书、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3)特殊工种报考时还需提交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原件和复印件;(4)考生凭职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工作年限或培训合格证书报考的,还需提供上述证书的原件、复印件和工作年限证明原件(规范格式见后);(5)考生照片(采用正规照相馆提供的证件电子照片).

第三十五条鉴定机构(包括鉴定所/站、全日制院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集体申报日常鉴定,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1)考生个人申报基本材料(具体内容参照上一条个人申报材料说明);(2)院校报名时,由报考院校统一出具《学校报考集体证明》,无需收取考生个人申报基本材料.

三、全国、全省统一鉴定报名管理

第三十六条全国、全省统一鉴定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由市职鉴中心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十七条统一鉴定报名为集体申报.集体申报对象为具有全国、全省统一鉴定培训资格的培训机构、鉴定机构和院校.

第三十八条报考单位应严格按照每年制订的统一鉴定公告,在规定的报名时间段内进行鉴定申报,逾期不予受理.

第三十九条报考单位必须使用统一鉴定报考系统进行申报.

第四十条全国、全省统一鉴定集体申报需提供申报材料包括:1.《全国/全省统一鉴定考生资料记录表》、《全国/全省统一鉴定考生名册表》,并加盖单位公章;2.考生个人需向鉴定机构提交以下材料:《四川省职业技能鉴定个人申报表》(贴好相片);学历证、学位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凭现有资格报考高一级别的考生,须提供资格证书或职称证书原件、复印件以及所在单位开具的工作年限证明原件;3.全日制在校生报名,由报考院校统一出具《在校学生学籍证明》(原件由学校加盖公章或教务处盖章确认),考生需提交学生证、身份证复印件,同时填写个人申请表.4.资格审核完成并确认各工种、级别报考人数后,需提交《成都市职业技能鉴定集体报名审批表》(一式三份),并由报考单位加盖公章.

第四十一条报考技师(职业资格二级)和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一级)的考生,还需根据本职业(工种)考核方式提供本专业技术工作总结、项目方案或专业论文.


第五部分资格审查

第四十二条考生申报职业技能鉴定须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须依据本市公布的报考条件对考生资格进行审查(报考条件见附件).

第四十三条鉴定机构需根据申报条件对考生的原始资料进行初审,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标注"与原件相符"字样,由经办人签名确认并加盖鉴定机构公章,然后报市职鉴中心复核.

第四十四条申报日常鉴定的鉴定机构需将报考职业资格四、三级考试的考生个人申报材料报市职鉴中心进行资格复核.报考职业资格五级的考生个人申报材料由市属鉴定机构进行审核,资料保存备查.

第四十五条鉴定机构须对考生个人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初审情况负责,市职鉴中心对申报鉴定考核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复查.

第四十六条考生单科成绩不合格的,保留合格科目的成绩一年(自报考单位在报考系统申报的时间起计算).在合格成绩保留期内,考生可免费补考不合格单科一次;初、中、高级的鉴定,理论与实操考试成绩均不合格的考生,不予以补考.

全国、全省统考对考试成绩的相关规定:考生单科成绩不合格的,保留合格科目的成绩一年(自首次鉴定之日起计算).在合格成绩保留期内,考生可补考不合格单科一次,报名时只需缴纳补考单科的费用.


第六部分鉴定题库及试卷管理

第四十七条运行管理

(一)用于技能鉴定的试卷和答案属于国家秘密.职业技能鉴定题库(以下简称"题库")实行统一管理、规范操作,严防泄密.

(二)每次鉴定按随机原则从题库提取试题,仅供本次鉴定考试使用.

(三)本市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技术进步需要,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对国家题库中的试题内容进行适当调整.其中,初、中、高级(职业资格五、四、三级)理论知识试卷内容可调整10%,操作技能(专业能力)试卷内容可调整40%;技师(职业资格二级)、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一级)理论知识试卷内容可调整30%,操作技能(专业能力)试卷不能满足需要时,可结合本市情况组织专家自行命题.

(四)试题管理部门定期组织专家对题库进行汇总及修正.

(五)题库管理采取专人负责制.管理人员负责题库日常运作管理、安排抽题组卷等工作;技术人员负责题库专用软件的使用、一般维护以及题库试题资源的安装、备份和管理工作.

(六)题库管理人员必须做好题库使用情况分析、统计工作(包括职业/工种、等级、用卷量、鉴定人数等情况,并做好相应记录;对试题申请、领取表格等资料进行分类统计和存档),并做好试题质量分析工作,分析试卷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

第四十八条保密与保存

(一)题库运行必须建立题库运行管理人员工作职责,规范使用题库资源,认真做好试题库保密工作,确保试题安全.

(二)题库操作人员负责题库的保密工作及设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确保题库在安全的环境下运行.

(三)题库的运行采用专人专机方式操作,无关人员不得擅自进入题库管理场所,或者使用装有题库系统的计算机.

(四)装有题库的计算机不得连接网络,不得安装与题库运行管理无关的软件和程序.

(五)制卷室专门用作存放试卷和标准答案,除专管人员外,其他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每次贴封启封都要有两名专管人员在场,任何人不许私自拆开试卷密封袋.

(六)制卷室必须具备防盗、防火、防潮、防鼠功能,配备防盗门(隔音)、防盗窗、保险柜.

(七)印卷工作人员要有严密的分工和严格的工作制度,不许无关人员阅、记试卷内容.试卷清样由专管人员制作、保管.印版、纸型、底片等物品由专人保管.

(八)凡本人或亲属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有关人员,不得参与试卷的印刷、分发、保管工作.

(九)每季度要进行一次题库保密工作检查,总结试卷保密工作情况,不断完善试卷在印刷、分发和保管过程中的保密措施.

(十)题库管理和操作等人员必须签署保密协议,不得泄露试题内容,不得将试题原题及印制的废卷带离保密室等.相关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如出现试题、试卷答案泄密、失窃、损毁、涂改等情况,将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

(十一)题库资源一旦发生泄漏,必须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补救.

(十二)题库资源存放在专门的资料室.

1.资料室要具备防火、防盗、防水、防雨、防光、防尘、防潮、防鼠、防虫等功能,确保资料档案安全.资料室内禁止烟火、会客,严禁私自安装各种电器设备.资料室由专人管理,无关人员免进,下班切断电源;

2.资料室规划合理,资料柜一般采用铁质文件柜和文件架,资料柜要按永久、长期和短期编序号排放,做到整齐有序,方便使用.资料档案文件要按日期、项目等分类整齐排放,并在资料箱柜贴上明确标签,便于查找.

(十三)在任何情况下,凡丢失资料档案、破坏资料或火灾、水灾等事故损毁资料等,要查明原因,严格追究责任,对已破坏的资料要及时采取修复、治理措施,如消毒、灭鼠、恢复纸张的机械强度、恢复字迹等,做到以防为主,防治结合.

第四十九条使用与借用

(一)由市职鉴中心下发实操鉴定考场准备通知单.鉴定机构严格按照实操考试要求进行准备.

(二)因试题开发工作需要借用题库资源,必须签订《保密承诺书》,并承担保密责任,不可扩散和传播,在完成开发任务后,应及时归还或销毁.

(三)中心内部因工作需要借用题库资源,必须填写《试题(卷)借用审批表》,经中心分管试题工作的领导签名审批后方可借用.在使用过程中必须按照保密规定,相应做好回收、销毁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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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代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