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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职业鉴定业务规程(三)

来源:原创 发布时间:2021-07-13 热度:353

第五十八条成绩处理

(一)各鉴定机构根据试卷成绩,并核对《考场记录表》和《考生签到表》缺考和考场纪律情况后,汇总考生成绩数据.

(二)本市鉴定成绩数据由具体组织实施鉴定的鉴定机构统一汇总、录入、报送,具体包括:

1.登录成都市职业技能鉴定在线考务管理平台,按考生各科目的实际分数录入各科目的实际成绩,核实无误后打印《职业技能鉴定人员名册》(简称《鉴定人员名册》),在《鉴定人员名册》上填写考评人员名单,并由考务人员签名确认并加盖鉴定所公章;2.到市职鉴中心服务窗口交纳《鉴定人员名册》(成绩表)、《考场记录表》和所有鉴定科目的《考生签到表》、考后试卷或答题卡(试卷与答题卡均按照成绩登记表的顺序排序);3、《鉴定人员名册》(成绩表)经市职鉴中心确认后,各鉴定所应及时对考生公布.

(三)全国、全省统考的成绩处理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成绩公布及复核

(一)本市日常鉴定考试成绩数据、《鉴定人员名册》(成绩表)由鉴定机构汇总上报,市职业鉴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成绩审核过程中,出现疑似考生代签、成绩分数需要核查、《鉴定人员名册》(成绩表)没有签名确认、成绩表漏盖公章、考评员信息有误、考生资料复查有误、资料提交不齐等异常情况,处理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二)成绩复核申请:考生对考试成绩有疑问的,在成绩公布7个工作日内,持准考证和身份证,到各鉴定机构提交《成都市职业技能鉴定成绩个人复核申请表》,由鉴定机构向市职鉴中心申请成绩核查,市职鉴中心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成绩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反馈至各鉴定机构.

(三)成绩核查范围包括:

1.客观题(答题卡作答)无考试成绩;

2.主观题试卷卷面是否有漏评,分数的计算、合分、登分是否有误;3.技能操作考核分数的计算、合分、登分是否有误;4.上机考核无考试成绩的;

5.试卷、答案有误;

6.论文(或项目方案)答辩分数的计算、合分、登分是否有误.

第九部分证书管理

第六十条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实行集中统一办理、授权分级核发.市职鉴中心对全市鉴定合格人员的信息进行审查,以录入在线考务管理系统的数据为依据,据实申领、统筹安排全市空白职业资格证书.

第六十一条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分为五个等级,即初级(职业资格五级)证书、中级(职业资格四级)证书、高级(职业资格三级)证书、技师(职业资格二级)证书、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一级)证书.

第六十二条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必须按照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的有关规定如实、规范填写,不得增删、涂改,并印有发证单位的职业技能鉴定专用章后方能生效.

第六十三条参加市职业技能鉴定考核且成绩合格者,由报考单位或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负责统一到市职鉴中心申请、办理和领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第六十四条办证要求

(一)市职鉴中心收齐办证资料、经审核批准后10个工作日内核发证书,如遇空白证书短缺等情况,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二)证书办理具体要求

1.成绩确认,需提交以下资料:

(1)《成都市职业技能鉴定人员名册》(成绩表);

(2)《成都市职业技能鉴定考生考试签到表》;

(3)《成都市职业技能鉴定考场记录表》;

(4)考生试卷

2.一体化证书照片要求

(1)证书采用一体化打印模式,所以必须上传考生的电子相片;(2)照片文件类型:JPG格式,不超过20K,像素不低于330*400;(3)照片要求:照片为持证人近期二寸白底证件照.

3.领证程序

(1)领证单位需指定专人负责证书领取,凭缴费发票领取证书;(2)领证注意事项:凡经各鉴定机构或学校集体报名参考的考生,由报考单位负责集中领取职业资格证书,市职鉴中心不面向考生个人办理.

4.证书遗失补发程序

遗失职业资格证书者,须登报声明作废,向颁发原证书的职鉴中心申请补发.补办的证书使用原证书编码.

证书遗失补发流程如下:

(1)提交申请材料:

①申请人有效证件(身份证原件、复印件1份);

②申请人近期小二寸白底证件照1张;③声明证书遗失的报纸(需属国家认可公开发行);(2)领取证书:

在接到申请材料后的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申办人凭身份证、申办补发职业资格证书回执到受理窗口领取新证.

5.证书个人资料变更程序

(1)提交资料.申办人须带齐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近期二寸白底证件照1张.以下情况须另附相应证明材料:

①若因更改姓名的,必须出示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且在曾用名一栏有原名记录;

②若因换二代身份证重号等原因导致身份证号需全部更换的,必须提供加盖公安部门公章的有效证明文件;

(2)领取证书.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后,申办单位、申请人凭受理回执及身份证到受理窗口领取新证.

(三)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因故遗失,补办证书需在证书发证日期处加"补发"字样.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换发中英文证书,换发证书需要在证书发证日期处加"换发"字样.

(四)境外就业和对外劳动合作人员原所持非中英文对照职业资格证书(含《技术等级证书》),需换中英文对照证书的具体要求.

1.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职业资格证书》或《技术等级证》,在市职鉴中心服务窗口提出申请,填写《出国劳务人员换证登记表》;2.市职鉴中心对申请人进行初审,如发现考核结果与实际技能不相符的,由市职鉴中心统一安排实操测试,测试合格者给予办理出国换证;测试不合格者,回原培训单位重新培训,测试合格后方可办理换证.

3.换证人带齐如下资料:

(1)原《职业资格证书》或技术等级证书;

(2)近期小二寸白底证件照1张;

(3)国外邀请函和出国护照,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4.新版的中英文版职业资格证书,无需换证.

第十部分质量督导

一、工作规范

第六十五条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是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的有关要求,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贯彻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政策、法规和规章,执行国家职业标准、考务管理及证书管理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六十六条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职业标准及其它政策性、技术性文件,并结合我市实际,遵循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六十七条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人员(巡考员)工作职责(一)对鉴定机构贯彻执行有关职业技能鉴定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的情况实施督导;

(二)对鉴定机构管理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情况实施督导;(三)对鉴定所及相应鉴定机构的工作实施督导.包括职业技能鉴定所运行条件和鉴定范围、试题及题库、考评人员资格、参加鉴定人员的资格条件审查、考务管理程序和考场秩序以及职业资格证书管理等;

(四)协助有关机构和部门对群众举报的鉴定违规违纪情况进行调查核实;(五)对鉴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市技鉴中心报告和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二、工作方式

第六十八条鉴定质量督导包括鉴定活动现场督考(巡考员)和质量管理经常性检查.

(一)鉴定活动现场督考(巡考)是指质量督导人员(巡考员)受市职鉴中心委派,对管辖范围内的鉴定机构的鉴定(含理论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的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和指导,是一种直接的技术性质量督导;(二)质量管理经常性检查是指质量督导人员受市职鉴中心的委派,对执行有关鉴定政策法规、开展鉴定工作与实施鉴定活动情况进行单项和全面的质量检查与评估.

质量管理经常性检查可结合年度审查、综合评估一并进行.

第六十九条质量督导方式主要有:

(一)监督职业技能鉴定活动;

(二)听取情况汇报;

(三)查阅有关文件、档案、资料;

(四)进行个别访谈、调查问卷、测试和复核;

(五)现场调查.

三、工作纪律

第七十条质量督导人员(巡考员)执行督导任务时,应佩戴胸卡,认真履行督导职责.具有考评人员资格的质量督导员(巡考员),在执行督导任务时,不能兼任同场次考评工作.

第七十一条质量督导人员(巡考员)在执行任务时,必须严格执行质量督导人员(巡考员)工作守则和考场规则,与被督导单位存在亲属、朋友、师生、师徒关系的,应事先向委派单位报告,自觉执行回避制度.

第七十二条质量督导人员(巡考员)实行轮换制度.质量督导人员(巡考员)在一年内在同一个被督导单位从事督导工作不能超过三次,督导小组成员每次轮换不能少于三分之一.

第七十三条质量督导人员(巡考员)对被督导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和考生的意见和建议,应及时按照工作程序如实向委派单位反映.

第七十四条对于取得质量督导人员(巡考员)资格但两年内未参加督导工作的,应取消其资格,收回质量督导员(巡考员)资格证卡.

第七十五条质量督导人员(巡考员)发生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将予以处理:

(一)违反鉴定有关规定的;

(二)因渎职贻误工作的;

(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四)利用职权包庇或打击报复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五)其它妨碍工作正常进行,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七十六条在质量督导工作中,被督导单位及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质量督导人员(巡考员)可提请其主管部门对该单位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拒绝向质量督导人员(巡考员)提供有关情况和文件、资料的;(二)阻挠有关人员向质量督导人员(巡考员)反映情况的;(三)对提出的督导意见,拒不采取改进措施的;

(四)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干扰质量督导工作的;(五)打击、报复质量督导人员(巡考员)的;

(六)其它影响质量督导工作的行为

第十一部分质量通报

第七十七条市职鉴中心根据实际需要采取不定期现场督导,检查有关考场安排、人员安排、考试实施等鉴定工作,督导人员对现场督导的情况作如实纪录和确认,作为质量督导工作情况通报的原始档案.

通报对象为全市鉴定机构,包括院校、鉴定所(站)、鉴定考场的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状况.

第七十八条违反鉴定质量管理规定的有关惩处办法,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一)申报材料造假、考试作弊等,一旦核实,取消考生申报资格或考试成绩,自通报之日起1年内不接受该考生的任何职业(工种)鉴定申报;(二)报考机构初审不严格,复审抽检送审材料的5%,合格率低于80%的,全部退回重审整改后再报,二次送审仍出现同样情况的,拒绝该机构当期鉴定申报;(三)培训机构涉嫌协助虚报材料的,经查核,1年内不接收该机构的任何职业技能鉴定申报;

(四)考务人员、考评人员、质量督导人员有徇私舞弊的情况,取消该人员的资格,不再聘用;

(五)考场严重违反有关操作规程,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经查核,1年内停止在该考场安排考试.

第七十九条全市职业技能鉴定质量通报采取不定期通报的形式公布,质量通报以文件形式向全市鉴定机构通报.

第十二部分收费管理

第八十条经批准成立的鉴定机构,应到价格主管部门、税务部门办理相关证照并按规定办理年审.各鉴定机构必须在固定收费场所公示收费依据、项目、范围及收费标准,实行亮证收费,应严格按规定收费,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税务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十一条各鉴定机构应在报考资格审核后两个工作日内缴纳职业技能鉴定费.未及时、足额上缴鉴定费的鉴定机构,将取消本场次考试申请.

第八十二条省市职业技能鉴定费的收取和上缴工作由市职鉴中心负责办理.各鉴定机构应及时、足额到市职鉴中心财务部门办理缴费事宜,并严格按照物价、税务部门核定的范围和标准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未经财政部或省级财政部门批准,不得自行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八十三条市职鉴中心收取的职业技能鉴定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时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统一印制的《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通用票据》.

第十三部分其它

第八十六条本规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依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附件:1.成都市职业技能鉴定鉴定个人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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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成都市职业技能鉴定理论考场守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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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成都市职业技能鉴定考场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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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成都市职业技能鉴定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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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成都市职业技能鉴定成绩个人复核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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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信息化考试系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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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成都市职业技能鉴定理论考生考试签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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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成都市职业技能鉴定业务办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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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成都市职业技能鉴定各等级申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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