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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府新区成都管委会支持创新创业政策

来源:原创 发布时间:2021-07-12 热度:383

天府新区成都管委会支持创新创业

若干政策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和《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增强四川转型发展新动力的意见》(川委发〔2013〕13号)精神,深入实施《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稳中求进的若干意见》(成府发〔2015〕12号)安排部署,促进成都天府新区直管区(以下简称直管区)创新产业加快发展,积极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环境氛围,特制定本政策。

    第一章    

    第一条  每年投入不低于10亿元的创新创业资(基)金,重点用于支持企业研发能力提升、人才引进培养、创新创业载体建设、科技金融融合发展以及科技服务体系建设。 

    第二条  本政策主要支持互联网大数据、智能制造、创新型金融、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创意设计等符合《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鼓励发展产业目录(2014年版)》的创新产业在直管区发展。本政策所支持的企业是指注册地和税务解缴关系在直管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含其他经济组织)。

    第二章  支持企业研发能力提升 
     第三条  支持高校学生创新创业。高校在校大学生或毕业5年内的毕业生在直管区经认定的创新创业载体内领办孵化创业项目的,可按规定申请孵化创业项目补贴1万元,同个领创主体同时有多个创业项目的,项目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四条  给予科技项目配套补贴。对获得国家、省、市科技创新类项目资金资助的企业,按国家到位资金的10%、最高不超过200万,省级到位资金的5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市级到位资金的4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给予配套补贴。 

    第五条  支持创新企业认定。对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的,按国家级、省级、市级标准,分别给予企业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第六条  支持知识产权创造 
    (一)对国内专利授权给予每件最高不超过6000元补贴;对企事业单位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给予每件最高不超过4万元补贴。对突破“零”专利授权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6000元奖励。 
    (二)对企业新注册的普通商标和国际商标,分别给予每件1000元、4500元补贴。对每年新获得普通商标注册超过30件的企业,给予10万元补贴。 

     第七条  支持企业实施标准战略及参加权威认证 
    (一)对主导制定并已公布的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每项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贴。对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并获得采标证书的企业或组织给予2万元补贴。对新创中国政府质量奖、四川省政府质量奖、成都市政府质量奖、天府质量奖的企业,分别给予60万元、4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 
    (二)对获得环境管理体系(ISO14000)、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OHSAS18000)、食品安全管理体系(ISO22000)、CNAS(China National Accreditation Service for Conformity Assessment,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等认证认可的企业,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2万元、3万元一次性补贴。对获得CMMI(Capability Maturity Model Integration,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等级认证的企业,按等级给予不超过认证费70%的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通过GMP(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s,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国际或国家级认证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一次性补贴。 

    第三章  支持人才引进培养 
     第八条  支持国际顶尖人才创业。对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及相同层次的国外科学院(工程院)院士等国内外著名科学家创办的企业,经天府新区成都管委会审定给予200—500万元一次性项目启动补贴,并按2∶3∶5的比例分三年兑现。 
     第九条  支持企业引进培养高层次人才。已入驻直管区的科技型企业新引进或原有科研人员每入选国家、省、市重点人才计划一名,分别给予企业5万元、3万元、2万元奖励。 
     第十条  支持企业培养创新人才。对参与成都市与在蓉高校及企业联合培养战略新兴产业领域在职(硕)博士的直管区企业人才,获得成都市在职(硕)博士学费补贴后,再给予10%的学费补贴。 
     第十一条  支持高校院所大学生开展就业见习。对在经认定为高校毕业生(青年)就业见习基地(以下简称见习基地)就业见习3个月以上的在蓉高校院所大学生,给予见习毕业生不超过12个月、每人每月800元就业见习基本生活补贴。见习基地属于第二产业的,按见习毕业生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给予见习基地补贴;属于其他产业的,按见习毕业生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给予见习基地补贴。 
     第十二条  提供人才住房支持。采取租赁、购买、自建等多种方式,为创新创业人才提供一批具备宜居条件的人才公寓,并实行优惠的租售价格。对未能入住人才公寓、在直管区区域内租赁自用住房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人才,给予每人每月200元住房补贴。每家企业补贴人数不超过企业员工人数的20%,且每家企业每年最多不超过5人。 
     第十三条  表彰优秀创新创业人才。每年评选10名“创新创业拔萃之星”, 给予入选人员每人5万元奖励。
 
    
第四章  支持创新创业载体建设 
     第十四条  支持创新创业载体建设 
    (一)对纳入创业服务支持体系的创业咖啡馆、创客空间及创业工场等创新型孵化器,根据服务企业的数量、服务效果、人才吸引、产业集聚、品牌影响力等情况,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一次性补贴。 
    (二)对直管区内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创新创业载体,分别给予其运营机构60万元、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五条  支持科技创新资源入驻创新创业载体 
    (一)实收注册资本在500万元及以上且成立后1年内用工人数达到50人以上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企业,租用天府新区成都管委会及其下属单位建设的载体或管委会认可的相关产业专业载体,按评估等级,给予不超过1000平方米的办公研发用房3年房租补贴,第1年按每月不超过45元/平方米,第2、3年按每月不超过25元/平方米标准执行。 
     (二)支持企业异地孵化转化。天府新区成都管委会与直管区区域外、成都市区域内的国家或省级大学科技园共建预孵化基地。经评审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入驻上述基地,按照实际使用面积给予不超过200平方米办公研发用房3年50%的房租补贴,补贴金额每年最高不超过15万元。经评审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在直管区区域外、成都市区域内经认定的创新创业载体租用小试、中试场地,给予不超过1000平方米、每月不超过20元/平方米的2年50%房租补贴,补贴金额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在直管区租赁办公研发场所2年(含)以上、年营业收入300万以上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经评估其持续两年年总收入增长率高于20%的,购买天府新区成都管委会下属单位修建的创新创业载体内的办公研发场所,其购房款可以2年平摊缴纳。 

    
第五章  支持科技金融融合发展 
     第十六条  设立天府新区高端新兴产业引导基金,吸引其他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子基金,并引入专业化金融机构进行管理,对符合投资要求的初创期、成长期和成熟期的企业进行投资。 
     第十七条  支持企业融资创新创业 

    (一)鼓励担保机构优先为科技企业孵化器内的大学生创业企业提供融资服务,融资担保额度在300万元(含)以内的,给予全额担保费补贴;融资担保额度在300万元以上的部分,给予50%的担保费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担保费补贴不超过10万元。 
    (二)鼓励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融资,对融资成本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40%给予补贴,连续补贴三年,每家企业累计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三)对具有重大商业模式或技术创新、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处于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的重大产业化项目,经认定符合天府新区高端新兴产业引导基金投资管理要求的,可通过股权投资方式给予资金支持。

    第六章  支持科技服务体系建设  

     第十八条  优化工商注册流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注册服务。积极推行全程电子化网上登记和电子营业执照。 
     第十九条  支持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对经天府新区成都管委会评估认可、运转良好的直管区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按服务费用的20%,给予运营机构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补贴。 
     第二十条  建立创新创业服务奖励制度。每年评选5家在支持创新创业方面成效显著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金融机构、风险投资公司、担保公司、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人才服务中介机构等,每家给予10万元奖励。 
     第二十一条  支持举办和参加创业交流活动 
    (一)对主办或承办天府新区成都管委会安排的创业路演、创业大赛、创业论坛、成果展会、创业大讲堂等各类创业活动的直管区内企业、社会机构,按照其举办创业活动实际支出的20%给予补贴,单个机构每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承办跨地区跨领域的全国性、国际性的重大创业服务活动,根据活动的影响力、规模、效果及实际支出等情况,给予不超过100万元补贴。 
     (二)鼓励企业参加天府新区成都管委会统一安排组织的全国性、国际性展会,开展各类技术经济交流、创新创业交流活动,按照参展费的7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贴。 
     第二十二条  支持开展创新创业前瞻性咨询研究。支持各类创业服务主体按要求针对创业生态系统、新兴产业创业发展趋势、创业发展规律等开展研究,根据实际支出情况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贴。 

    
第七章     
     第二十三条  适合本政策支持的企业或机构,同时又适合其他支持政策的,可按最优政策执行,不重复享受。 

     第二十四条  本政策由天府新区成都管委会科技宣传局负责解释,具体实施细则由天府新区成都管委会相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五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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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代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