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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所得税的免征、不征税、减半征收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5-17 热度:88

关于企业所得税的免征、不征税、减半征收  

一、不征税收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8年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二、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收入。  

三、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四、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项目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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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陈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