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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电子申请答辩的期限如何起算?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5-14 热度:51

答:通过网上申请提交异议、撤三、无效宣告申请的,答辩期限计算均以被申请人收到的主送答辩通知书信封的邮戳日为准。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答辩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答辩。依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各种期限开始的当日不计算在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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