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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商业权利保护不等于版权流氓维权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5-19 热度:67

商业权利保护不等于版权流氓维权 

考虑到保护知识产权的难度,为了节约保护权利的成本,提高保护权利的效率,在侵权事实较为明确的一些领域,“商业权利保护”和“权利保护公司”等模式逐渐出现并受到用户的欢迎。虽然“商业权利保护”、“权利保护公司”或一些专业律师事务所的具体运作模式不同,但其核心实质在于接受权利人的委托或授权,通过集中诉讼对版权和商标权进行权利保护。在这一过程中,权利人与代理人签订代理合同,约定诉讼风险和利益等权利义务,权利保护代理人负责诉讼活动,获取实际经济利益。  

可见,“商业权利保护”模式的出现有其必然性和合理性,有利于发挥其专业优势,降低权利人的权利保护成本,促进全社会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氛围形成。作者试图解释“权利保护源于侵权,权利保护源于侵权”这一事实。在此基础上,我们需要进一步思考的是,什么是合法合理的维权方式?换句话说,“商业权利保护”模式是合法的还是道德上负责任的?  

在知识产权司法实践中,权利人至少需要证明以下事实:他有权对所涉及的知识产权主张权利,被告实际实施了所涉及的侵权行为,所涉及的知识产权的价值,以及所指控的侵权行为给他带来的损失等。一旦证据链确立,被告必须为侵权行为承担侵权责任,无论原告是权利人还是代理人。  

如果一切正常,“商业权利保护”是无可指责的。然而,市场是以利润为导向的,尤其是当各种法律规范和职业道德不相匹配时,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以保护权利和敲诈勒索为幌子的侵权行为。例如,未经授权或已进入公共领域的版权用于保护权利,这显然是法律无法支持的.  

视觉中国“维权”行为引发公众批评和愤怒的根本原因在于,企业以“权利持有人”的身份占有了公共领域的作品,并进行了大量诉讼,迫使这些作品的使用者服从法律,为他们没有权利的作品的使用权付费。  

不可否认,“商业权利保护”在权利保护实践中确实存在不规范之处,如圈内众所周知的“权利缺陷”和“打包销售许可”现象。这些行为需要得到行业的加强,公众的监督和法院的驳斥。然而,我们不能简单而粗略地得出一个完全否定“商业权利保护”的实际作用和社会价值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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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陈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