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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民办学校(院)章程(范本)

来源:原创 发布时间:2021-07-09 热度:327

民办学校(院)章程(范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院)名称:四川×××学校(院)。

第三条     学校(院)性质:×××(载明:自愿举办,从事教育活动,属于公益性事业)、类型(载明:属中等还是高等、属学历教育还是非学历教育机构)。

第四条     办学宗旨:×××(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具体培养目标)。

第五条     举办者:×××(载明:具体举办单位或个人,举办者对学校(院)应有的权力、应尽的义务、应承担的责任),法定代表人姓名(可由理事长或者校(院)长担任)。

第六条     校址:四川省××市××街××号。

第七条     学校(院)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四川省教育厅和登记管理机关四川省民政厅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主要任务

第八条     办学层次:(载明:主要开展什么层次、类型的教育或培训)。

第九条     办学形式:(载明:全日制、函授、短训、具体学制)。

第十条     招生对象:×××。

第十一条   办学规模:×××。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院)的决策机构为理事会。

第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院)长;

(二)修改学校(院)章程和制定学校(院)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院)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产生办法、人员组成、任期:理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院)长、教职工代表5人以上组成,其中1/3以上理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人。理事长、副理事长由全体理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副职行使职权。理事会每届任期3年,理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五条   理事会议事规则: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理事会讨论重大事项,应当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召开理事会议,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理事,并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知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议。委托书须载明授权的范围。理事会议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理事对理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理事会议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六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学校(院)签署有关文件;

(四)法律、法规和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校(院)长负责学校(院)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院)理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决定;

(二)实施学校(院)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院)教师、行政后勤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院)日常管理工作;

(六)负责学校(院)理事会的其他授权事宜。提请聘任或解聘学校(院)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第十八条   学校(院)设监事×人。监事由出资单位或学校(院)从业人员中产生和更换。监事的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不得兼任学校(院)理事、学校(院)主要领导职务及财务负责人。学校(院)根据情况可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由×名监事组成(至少3人),并推选一名召集人。监事会负责对理事会成员及其他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监事会议实行一人1票、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制度。监事会决议须经过半数监事投票表决同意,方为有效。(未设监事会则删除此条)监事(或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学校(院)的财务;

(二)对理事、学校(院)主要领导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理事和学校(院)校(院)长的行为损害学校(院)的利益时,要求理事和学校(院)校(院)长予以纠正;

(四)……。

第十九条  本校(院)符合建立党组织条件的,应按相关规定设立党组织。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使用原则

第二十条   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设置会计账薄,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一条   学校(院)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

第二十二条 经费使用(载明: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并按国家规定提取发展基金)。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二十三条 学校(院)分立、合并、变更举办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二十四条 出资人要求(或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五章   教学和学生管理

第二十五条 教学:×××(载明开办专业、执行的相关专业教学计划或课程计划及教学大纲)。

第二十六条 学籍管理:×××。

第二十七条 毕业(结业)形式:×××。

第二十八条 学生管理及思想政治教育:×××。


第六章   变更、终止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院)名称、层次、类型、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开办资金、宗旨和业务范围等发生变化及因分立、合并等事项变更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及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十条   学校(院)自行终止的事由及程序。

第三十一条 学校(院)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和清偿,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第  届第  次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自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三条 修改章程须在理事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校(院)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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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代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