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请商标驳回复审?
商标拒绝审查申请,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和“商标评审规则”执行。
1、申请人资格∶必须是商标局驳回的原申请人。
2、期限∶申请人收到商标局对商标注册申请的驳回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复审。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延误的,可以在期满前申请延长三个月。是否准许延期,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
3、审费∶申请复审应当缴纳商标拒绝申请费,现行收费率为每项申请1500元。
4、标评审委员会自收到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之日起三十天内,受理该申请,认为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5、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基本符合法定条件,需要改正的,可以在限期内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将申请全部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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