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政策与新闻 > 百科信息

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合作管理办法(暂行)

来源:原创 发布时间:2021-07-12 热度:161

成都知识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合作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知识产权进场交易及融资,规范成都知识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中心”)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业务行为,保障各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中心相关业务规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与本中心合作共同致力于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交易服务、代理服务、咨询服务、融资服务及评估评价服务等知识产权服务的企业、机构或相关组织。

第三条:本中心与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合作,双方应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章、本中心交易规则及本办法的规定,依法合规开展相关经营活动,合法行使权利、承担应尽义务与责任。

第二章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分类

第四条: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分为交易项目推荐服务机构、金融服务机构、评估评价服务机构和其他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第五条:交易项目推荐机构是指推荐知识产权项目在本中心挂牌或交易的服务机构。

第六条:金融服务机构是指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和PE、VC投资管理机构等相关机构。

第七条:评估评价服务机构是指为知识产权交易各方提供资产、项目评估及科技成果分析评价等服务的机构。

第八条:其他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是指在本中心业务活动中,从事知识产权代理、咨询服务、知识产权管理培训、知识产权信息数据管理及研发、知识产权管理软件的技术开发和技术转移转化等服务的企业、机构或相关组织。

第三章: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资格

第九条:申请成为交易项目推荐服务机构,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交易服务、代理服务、咨询服务、融资服务及评估评价服务等知识产权服务的企业、机构或相关组织,具备相关服务资质;

(二)国内依法设立并有效经营一年以上;

(三)具备固定的经营场所,团队成员至少5名以上;

(四)具有较为健全的组织架构和规范的管理制度;

(五)依法合规经营,近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六)本中心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申请成为金融服务机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除外),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融资服务的企业、机构或相关组织,并具备相关金融服务资质;

(二)国内依法设立并有效经营一年以上;

(三)具备固定的经营场所,团队成员至少5名以上;

(四)具有较为健全的组织架构和规范的管理制度;

(五)依法合规经营,近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六)本中心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申请成为评估评价服务机构,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评估评价服务的企业、机构或相关组织,并具备评估评价相关资质;

(二)国内依法设立并有效经营一年以上;

(三)具备固定的经营场所,团队成员至少5名以上;

(四)具有较为健全的组织架构和规范的管理制度;

(五)依法合规经营,近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六)本中心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申请成为其他知识产权服务机构,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交易、代理、咨询等服务企业、机构或相关组织,并具备知识产权服务相关资质;

(二)国内依法设立并有效经营一年以上;

(三)具备固定的经营场所,团队成员至少5名以上;

(四)具有较为健全的组织架构和规范的管理制度;

(五)依法合规经营,近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六)本中心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经国家、省、市各级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认定4有效或批准设立的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等,近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可直接认定为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第四章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审批第十四条申请与本中心合作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应向本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一)《成都知识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合作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合法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三)近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承诺函;

(四)申请成为金融服务机构的,还需提供相关金融服务资质证明复印件;

(五)申请成为评估评价服务机构的,还需提供评估评价资质证明复印件;

(六)申请成为其他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还需提供相关知识产权服务资质证明复印件;

(七)本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经国家、省、市各级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认定有效或批准设立的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等申请与本中心合作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应向本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一)《成都知识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合作申请表》;

(二)国家、省、市各级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认定有效或批准设立的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提供有效期内的相关荣誉资质材料复印件;

(三)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许可证或设立批复材料复印件;

(四)本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申请材料经审核通过的,本中心将与其签订合作协议,确定为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第五章: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七条: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享有下列权利:

(一)共享本中心项目及业务资源;

(二)享有本中心提供的业务咨询、项目申报辅导等服务;

(三)享有参与本中心对作出突出贡献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奖励评选;

(四)享有参与本中心组织的业务培训、项目交流及相关市场推广等活动;

(五)对本中心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享有本中心提供的其他服务。

第十八条: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本中心各项业务规则;

(二)维护相关各方及本中心的利益,不从事有损于相关各方及本中心利益的活动;

(三)保证所提供的有关材料齐备、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规范;

(四)诚实守信、勤勉尽职地提供专业服务,不得将应由其履行的职责和义务转移给第三方代为履行;

(五)维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对交易各方不宜公开的事项予以保密;

(六)在本中心开展的相关业务接受本中心的监督和管理,须建立业务档案妥善保管。

(七)不得以本中心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身份从事任何违法违规经营以及不当宣传、虚假宣传等可能对本中心造成不当影响的活动。

第六章: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如遇下列情况,须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本中心变更信息:

(一)名称、住所变更;

(二)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

(三)所持股权被司法机关采取诉讼保全等措施;

(四)发生合并、分立或者进行重大资产、债务重组;

(五)被监管机构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六)被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托管、接管或者撤销等监管措施或者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七)经营范围及与业务范围对应的资质、许可、政6府批文等发生变更、失效或被撤销的。

(八)对公司运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九)本中心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在从事相关服务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的,本中心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整改等处理。情节严重,造成本中心损失的,本中心有权追究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相应法律责任。

(一)在申请与本中心合作的过程中存在欺骗、隐瞒、提供虚假材料等情形的;

(二)因团队、业务资质等重大变更,导致无法提供专业服务的;

(三)存在重大违法、违规的行为,被依法停业整顿、撤销、解散或宣告破产的;

(四)委托方书面投诉存在虚假信息、伪造、胁迫、欺诈、贿赂、泄密等行为,经查证情况属实的;

(五)发生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和扰乱市场秩序行为的;

(六)发生被行业监管部门公开处罚的情形且情节严重的;

(七)未经本中心授权,擅自使用本中心商号及标识的;

(八)发生有损委托方、本中心利益或声誉的;

(九)本中心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收到责令整改通知书的机构将被暂停知识7产权服务机构资格,须根据通知书中的相关要求,在限期内完成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本中心审查通过后恢复其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合作资格,审核不通过或超过了整改期限的将取消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合作资格。

第七章: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合作的终止

第二十二条:本中心与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在合作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则合作终止:

(一)一方提出终止合作,经对方同意的;

(二)出现本办法第二十条所列情形,情节严重的;

(三)合作协议到期,任何一方提出不再续签协议的。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本中心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于发布之日起实施。

202107123c8d5df6fb890975504521fe43756241.png

2021071295e46ee381f349f4f95f9d41fe3d4af3.png



标签:

本文地址:http://www.cd88.cn/baike/2117.html

责任编辑: 代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