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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互联网侵犯知识产权建议完善相关法规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5-19 热度:256

互联网侵犯知识产权建议完善相关法规

一是继续推行网络实名制,并从技术和制度层面防范实名制带来的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规定,网络运营者为用户办理网络接入、域名注册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服务时,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推行网络实名制,有利于对侵权责任主体进行追责,也对网络用户的活动产生了约束,但也容易使各个互联网平台成为黑客攻击的目标,增加网民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因此,各大互联网平台应尽快从技术和监管两个方面完善自己的防御系统,国家有关部门也应出台相关法律法规,保障互联网用户的信息安全。同时要从技术上解决验证个人身份与终端的一致性问题,对冒用他人身份证注册账号的行为要实行相应的监管和惩罚制度。

二是利用新兴科技手段保护网络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益。对于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人的版权保护,除使用传统的标注作者或发表版权声明外,可采取电子签名、电子水印、密码锁、反复制设备等技术手段,防止网络用户随意复制、下载或转载权利人作品,以有效减少侵权行为发生。在电子数据存证和保全方面,可依靠第三方电子证据平台等技术手段,破解网络知识产权案件举证难、认证难问题,为审判实践提供科技支撑。

三是建立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相关部门之间的协作沟通机制,乃至跨地域、跨国境的全方位保护大格局,形成强大的保护合力。比如,我国公安机关走出国门,与35个国际组织、国家和地区执法机构联手打击、防范网络知识产权犯罪活动方面取得的经验。

再如,阿里巴巴集团发起成立了打假联盟,在全球范围内与多个知识产权保护组织合作,共建项目上线,形成大数据下的打假模式。此外,陕西高院积极与陕西省知识产权局、自贸办、部分高校、科研单位等建立座谈、联动、协调、创新、合作、通报等六项新的机制,构建起了知识产权保护大格局。应该说,在建立协作沟通机制方面,我们做了一些工作,但还须加大力度,形成更加强大的保护合力。

四是完善有关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的法律规定。我国目前没有一部独立、系统的网络法,各种网络规定散见于各个部门法中。立法机关应借鉴先进国家的网络侵权立法,适应网络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新要求新趋势,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法保障网络活动的健康运行。

五是加强知识产权行业、企业自律,建构行业监管体系和企业自查自律体系。尽快建立网络行业协会组织,制定严格行业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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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陈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