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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天府新区成都管委会产业发展促进办法

来源:原创 发布时间:2021-07-12 热度:347

天府新区成都管委会产业发展促进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

第二条 适用范围

第三条 资金保障


第二章 工商登记支持政策

第四条 改革企业登记和年检制度

第五条 放宽企业登记限制

第六条 简化企业登记审查程序

第七条 优化企业登记服务体系


第三章 金融服务支持政策 

第八条 支持企业融资创业兴业

(一)构建股权融资服务体系。

(二)鼓励企业直接发行债券融资。

(三)提供贷款贴息和担保费补助。

(四)由管委会出资3000万元,发起并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分 别设立首期1亿元的天府新区天使投资基金和总额3000万元的 债权融资风险资金池,为符合《鼓励发展产业目录》的初创期、成长 期中小微企业提供天使投资资金支持和“创业贷”信贷业务,解决 中小微企业轻资产、无抵押物的融资瓶颈问题。(牵头落实部门: 财金局、科宣局)

 (五)对符合《鼓励发展产业目录》的种子期、初创期企业,获得 在直管区注册的创投机构投资的,经管委会认定,给予每次所获投 资额20%、最高200万元的创业风险补助。(牵头落实部门:科宣 局、财金局)

第九条 支持企业上市融资

(一)对上市融资募集资金用于直管区项目投入的上市企业给 予分阶段补贴。

(二)支持股份制改造。

第十条 支持金融机构为鼓励类企业提供优质融资服务


第四章 产业资金支持政策

第十一条 鼓励类企业资金支持

(一)对符合《鼓励发展产业目录》A、B、C三档的企业,自在直 管区注册成立之日起给予产业资金支持。

(二)对符合《鼓励发展产业目录》A、B、C 档并在直管区范围 内从事产业建设的项目,分别按照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直管区留 成部分的60%、50%、40%的标准减免。

第十二条 总部型、税源型企业资金支持

(一)对在直管区注册或迁入直管区的总部型企业,自在直管 区注册成立之日起,依据企业贡献,按标准连续3年给予不超过企 业主营业务收入7%的产业资金支持。(牵头落实部门:投服局、 经发局、财金局) 

(二)对从直管区外迁入的税源型企业(建筑业企业按第十四 条执行),自在直管区注册成立之日起,依据企业贡献,按标准连续 3年给予不超过企业主营业务收入5%的产业资金支持。(牵头落 实部门:投服局、经发局、财金局)

第十三条 都市现代农业企业资金支持

(一)对在直管区使用集体建设用地进行农产品加工(含农业 废弃物综合利用)的重点项目,优先支持申报成都市农产品加工重 大项目用地价格补助;被评为市农产品加工重大项目后,最高可获 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费用与工业用地指导价的差额部分的 全额补助。(牵头落实部门:经发局) 

(二)对在直管区投资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产业(含农业废弃 物综合利用),总投资额(不含土地款)1亿元以上的企业,项目建 成投产并经验收合格后,按该项目实际发生贷款金额,给予一年期 基准利率贴息。(牵头落实部门:经发局) 

(三)对在直管区新建气调库或冷藏库,建成投产后,经验收合 格,依照申请可按气调库60元/立方米、冷藏库40元/立方米分别 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单个经济实体建库累计奖励不超过50万元。 (牵头落实部门:经发局) 

(四)对在直管区内成功引进特色优势产业新品种、新技术,推 广应用面积达500亩以上,经济效益显著的龙头企业,按200元/ 亩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科研院所开展农业技 术创新或研发转化应用,在直管区推广应用面积达500亩以上,科 技成果获得市级(含)以上奖励资金的科研院所,按其获最高奖励 金额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市级(含)以上部门立项的科 技创新成果但未获得资金支持的,按10万元/项给予一次性奖励。 (牵头落实部门:经发局)

第十四条 建筑业企业资金支持

(一)支持建筑工业化和绿色建筑发展。

(二)对注册地在直管区的建筑业企业,总产值分别超过50亿 元、100亿元,年度工程结算收入(开票数)分别超过30亿元、60亿 元,同时对直管区贡献分别达3000万元、6000万元以上的建筑业 企业(以上三项标准需同时满足),分别奖励100万元、200万元。

(三)税收和保证金减免。

第十五条 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创业载体和专业会展(论坛、 竞赛)资金支持

(一)鼓励行业龙头企业和第三方专业机构建设技术支撑、市 场拓展、内容接入等公共服务平台,为初创企业和科技型企业常态 化提供产品检测、技术标准咨询、认证认可、技术咨询与推广等便 利化、专业化服务。对经管委会评估认可的公共服务平台,按经审 计认可的建设投资额20%给予建设企业最高200万元一次性补贴;对使用平台服务的企业,按年度实际支付使用费20%给予补 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牵头落实部门:科宣局、经发局)

(二)鼓励建设创新创业载体。

(三)鼓励举办专业会展(论坛、竞赛)。

第十六条 重大产业项目专项资金支持

设立重大产业专项资金。对世界500强、行业国际排名前20 强或国内排名前10强的大型企业在直管区落户重大项目或启动 重大产业孵化培育的,经管委会认定可另行给予专项资金支持。 (牵头落实部门:经发局、财金局)



第五章 场地支持政策 

第十七条 支持重大产业项目用地

第十八条 支持总部型、税源型企业用地

第十九条 支持鼓励类、总部型、税源型企业租购办公场地符合《鼓励发展产业目录》的企业、总部型企业、税源型企业, 在直管区购置办公用房的,对企业实际购房面积中不超过5000平 方米的部分,按照购房金额的10%、最高不超过800元/平方米给 予一次性补助。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对企业实际租房面积中不 超过5000平方米的部分,连续三年按照不超过租金30%、最高不 超过30元/月·平方米的标准给予租金补助和最高200万元物业 管理费补助。其中,入驻创新研发产业功能区的企业,前3年可最 高给予共计1000万元租金补助。(牵头落实部门:投服局、科宣 局、经发局)

第二十条 支持中小微企业、初创企业、科技型企业集聚办公 管委会设立和认定各类产业发展载体,鼓励中小微企业、初创 企业、科技型企业申请入驻集聚办公。经申请入驻后可享受以下 支持政策。

(一)入选国家、省、市各类人才计划的高层次人才设立创办企 业的,经评估,前3年免费提供不超过200平方米的办公场所,或 对其租赁的办公场所给予不超过200平方米的房租全额补贴;前 3年给予50%物管费补贴。(牵头落实部门:科宣局、组织部) 

(二)对入驻直管区产业发展载体的中小微企业、初创企业和 科技型企业,第一年给予不超过200平方米的全额房租补贴,超过 200平方米的,超过部分给予60%房租补贴;第二年给予全部租用 面积的60%房租补贴;第三年给予全部租用面积的50%房租补 贴;前3年给予物管费全额补贴。(牵头落实部门:科宣局、经发局)

(三)对入驻直管区产业发展载体的大学生创业项目,前3年 给予不超过100平方米的全额房租补贴,超过100平方米部分给 予50%房租补贴;前3年给予物管费全额补贴。(牵头落实部门: 科宣局)(四)对符合《鼓励发展产业目录》、具有示范带动效应并入驻 直管区产业发展载体的行业协会、专业学会或行业联盟,前5年给 予不超过200平方米的房租全额补贴和50%的物管费补贴。(牵 头落实部门:经发局)

第二十一条 支持建设生态办公社区

(一)支持具有资源整合能力的市场主体,按照“入则都市、出 则田园”的理念,启动天府金融谷(智慧谷)发展计划。

(二)入驻管委会投资建设的金融谷(智慧谷)等企业孵化载体 的企业,可享受优惠租金、优惠房价的租售优惠政策。

(三)参与天府金融谷(智慧谷)建设的企业,可比照本办法第 十一条,根据产业门类,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直管区留成部分的40%—60%的标准减免。


第六章 人才支持政策 

第二十二条 企业高级管理及核心技术人才奖励

第二十三条 贡献突出企业高管团队奖励

(一)基石奖。根据企业实际贡献进行奖励,实际贡献突破 500万元、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企业团队,分 别授予一至五星基石奖,分别给予企业高管团队20万元、30万 元、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牵头落实部门:经发局、财金局) 

(二)攀登奖。根据企业主营业务收入上台阶进行奖励,年度 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5亿元、10亿元、30亿元、50亿元、100亿 元,且当年对直管区实际贡献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分别给予企 业高管团队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的一次 性奖励。(牵头落实部门:经发局、财金局) 

(三)跨越奖。根据企业实际贡献的快速跃升进行奖励,自企 业对直管区实际贡献2000万元及以上的年度起,依据其贡献,按 标准连续3年给予企业高管团队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企业主营 业务收入年度增量的1%。(牵头落实部门:经发局、财金局)

第二十四条 创新创业人才支持

(一)入选国家、省、市各级人才计划的高层次人才设立创办企 业的,经管委会审定后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的创业 启动资金补助,并按2∶3∶5的比例分三年兑现。(牵头落实部 门:科宣局、财金局) 

(二)支持院士和纳入国家、省重点人才计划的高层次人才,带 技术、带项目、带团队到直管区创办企业,根据项目前景可给予企 业最高1亿元的跟进投资支持。(牵头落实部门:科宣局) 

(三)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创业大赛奖的大学生到直管区创 办、新办企业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创业启动资 金补助。同时,给予孵化创业项目补贴、创办创业实体补贴及小额 担保贴息贷款。

(四)对创办中小型科技创新企业的,经管委会科技发展和宣 传策划局评审认定后,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三个档次的创 业启动资金补助。

(五)支持在读大学生、研究生经学校批准参与创业。

(六)支持科技人才柔性流动。

(七)符合《鼓励发展产业目录》的企业,自在直管区注册成立 之日起5年内,从省外新聘用中层以上管理人才和核心技术人才 且其年工资性收入20万元以上的,给予上述人才2万元/人的一 次性补贴。补贴人数不超过企业每年新增员工人数的50%,且每 年最多不超过10人。

第二十五条 优秀人才住房支持

(一)对管委会引进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其高管人才和骨干 员工可纳入“广厦计划”,按不高于市场价格70%提供公寓住宅,单个企业最多不超过50套。

(二)对符合《鼓励发展产业目录》A、B、C 档并入驻直管区产 业发展载体的企业,或者不符合《鼓励发展产业目录》A、B、C 档, 但影响特别重大、贡献极其突出的企业,自在直管区注册成立之日 起5年内,其对直管区年实际贡献每贡献300万元,即奖售企业优 秀人才公寓住宅1套,售价标准不高于市场价格70%,单个企业 累计不超过10套。

第二十六条 海归人才创新创业支持

管委会启动实施“天府归谷”发展计划,大力鼓励和支持海外 留学归国人才在直管区创新创业。

(一)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国际领先或能够填补国内空 白、具有产业化前景的核心技术; 

(二)在国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且从事 3年以上教学研究工作,或在世界500强企业、国际知名企业、国 际知名非盈利组织从业3年以上,精通相关领域和国际规则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

(三)有清晰商业模式或已有产品形态得到了市场的认可。

第二十七条 支持高端优秀人才落户

管委会引进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或符合《鼓励发展产业目 录》并入驻直管区产业发展载体的企业,其高管和骨干员工,可以 便捷享受本人及配偶、子女优先在直管区落户的“人才绿卡”服务。


第七章 知识产权支持政策 

第二十八条 支持企业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

(一)对获得国家专利(含外观设计)金奖、优秀奖的企业,分别 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专利奖特等奖、一 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5万元、 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设立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资金。

(三)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直管区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 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 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150%摊销。

第二十九条 鼓励品牌建设和科技转化 

(一)对在直管区范围内自创产品品牌,在全球、全国消费者中 有广泛知名度、美誉度和影响力的企业,经管委会认定后,最高给 予6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新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中国名牌产品或 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新获得四川省 名牌产品或四川省著名商标的,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新获 得成都市著名商标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成功申报为国 家级、省级、市级龙头企业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 的一次性奖励。

(二)企业承接高校、科研院所科研成果在直管区转化和产业 化,经评审对相关产业有明显带动作用的,按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 的3%给予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三)支持校(院)地协同创新。

(四)支持引进境内外研发机构。

(五)对在直管区创办企业,实施国家重大科技专项成果产业 化项目,项目技术水平世界一流或对直管区区贡献突出的,经管委 会认定可给予企业项目研发投入资金额度5%的补助,最高不超 过5000万元。


第八章 专业招商支持政策 

第三十条 鼓励专业中介机构

第三十一条 

鼓励龙头平台企业招商

(一)在直管区建设专业园区、楼宇载体; 

(二)提供内容接入平台、市场渠道拓展平台; 

(三)举办创业创意大赛和专业展会,并推动项目落地转化

第三十二条 

鼓励股权投资机构招商

对在直管区注册的各类股权投资机构,包括天使投资、VC(风 险投资)、PE(私募基金)等,将直接投资的符合《鼓励发展产业目 录》的企业引入直管区发展的,依据其贡献,按标准连续3年给予 股权投资机构产业资金支持,支持金额不超过被引进企业主营业 务收入的5‰,单个引进企业奖励不超过200万。被引进企业至 少在直管区运营5年以上,否则取消奖励并收回已兑现奖励。(牵 头落实部门:财金局)


第九章 建立天府新区企业管家式服务制度 

第三十三条 成立天府新区企业管家服务中心

(一)管委会重大招商引资项目;

(二)符合《鼓励发展产业目录》并入驻直管区产业发展载体的 企业;

(三)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外资100万美元以上,且实缴资 本不低于50%以上的企业; 

(四)税源型企业、总部型企业。

第三十四条 建立重点企业专属服务制度

(一)约见政府领导自选。

(二)使用政务资源自选。

(三)参与涉企政策自选。

(四)享受家庭随迁绿色通道。

(五)享受子女教育绿色通道。

(六)享受医疗健康绿色通道。


第十章 其他支持政策 

第三十五条 对入驻直管区的西部大开发鼓励类产业企业, 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三十六条 建立功勋企业荣誉制度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适合本办法支持的市场主体,同时又适合其他 支持政策的,可按最优政策执行,但不重复享受。

第三十八条 对直管区具有特殊贡献或重大影响的企业,可 采取“一企一策”的方式给予支持。

第四十条 本政策由天府新区成都管委会负责解释。具体实 施细则由天府新区成都管委会经济发展局商相关部门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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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代染